关于开展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资产评估的通知

2017/4/15

各市环保局:

  为做好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站)“转让—经营”(以下简称TO)模式推广工作,经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由我厅委托评估机构对各市空气站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机构

  委托临沂天恒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济南同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承担本次评估工作,临沂天恒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济南、泰安、德州、聊城、菏泽、济宁、枣庄、临沂、日照等9市71个空气站,济南同方资产评估事务所负责莱芜、淄博、滨州、东营、潍坊、青岛、烟台、威海等8市73个空气站。

  二、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主要针对各市空气站的SO2、NOx、PM10、PM2.5、CO、O3和能见度、气象参数等8种主要分析仪器,以及配套的采样系统、数据采集器、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监测站房(租赁房除外)以及其他辅助设备。

  三、时间安排

  本次资产评估从6月5日开始,6月13日结束,由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四、有关要求

  (一)2011年,我厅对各市空气站有关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本次评估以各市提供的空气站调查表为主要依据,各市环保局还需如实提供仪器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和固定资产帐页的复印件。

  (二)资产评估是TO模式全省推广的一项重要前期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空气站转让设备余值的标底,各市环保局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评估公司做好评估工作。

  联系人:李彦、曲凯,0531-66226862。